长盈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143 证券简称:长盈通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二三年六月
目 录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议案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7议案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8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9议案四、关于制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 12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
十二、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三、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4)。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2日14点30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80号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2日
至2023年6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材料, 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1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2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会议结束
案》 | |
4 | 《关于制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0.1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9.90万股,首次授予26.90万股,预留授予3.00万股。
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皮亚斌、廉正刚、郭淼及其他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皮亚斌、廉正刚、郭淼及其他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
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皮亚斌、廉正刚、郭淼及其他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议案四、关于制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具体内容见附件一:《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本议案已经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附件一、
为规范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 及股票增值权)等。公司董监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主体信息的网上申报 (如适用)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下列信息: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任何期间,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如适用)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 “以外”、 “低于”“过”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