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09  长盈通(688143)公司公告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成员的名额和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通过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途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取得与会董事同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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