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特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特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中船特气2023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0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9,411,765.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6.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70,735,304.7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8,004,839.7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02,730,465.03元。募集资金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2,820,091,200.79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4月17日对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105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261,426,938.03元。本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2,870,735,304.75 |
减:支付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 | 50,644,103.96 |
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 2,820,091,200.79 |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 26,886,763.07 |
减: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
减: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 | 172,873,820.55 |
减:上市发行费用 | 10,851,886.82 |
减:募集资金置换 | 401,825,318.46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 | 2,261,426,938.03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当时适用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2023年3月,公司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存款方式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121931976410408 | 活期存款、智能通知存款 | 210,051,743.6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121931976410502 | 活期存款、智能通知存款 | 100,900,231.6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121931976410638 | 活期存款、智能通知存款 | 126,161,316.8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121931976410701 | 活期存款、智能通知存款 | 63,891,809.8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121931976410715 | 活期存款、智能通知存款 | 62,427,238.8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121931976410868 | 活期存款、智能通知存款 | 465,189,657.1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121931976410806 | 活期存款、智 | 1,232,804,940.08 |
能通知存款
能通知存款 | |||
合计 | — | — | 2,261,426,938.03 |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根据该决议、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1647号),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前期以自有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年产3250吨三氟化氮项目、年产500吨双(三氟甲磺酰)亚胺锂项目、年产735吨高纯电子气体项目、年产1500吨高纯氯化氢扩建项目、制造信息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金额共395,919,968.86元,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5,905,349.60元,合计置换金额为401,825,318.46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置换。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6,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上述资金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即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现金管理金额(含前述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现金管理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董事会审
议日期
董事会审议日期 | 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有效审议额度 | 起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报告期末现金管理余额 | 投资产品 | 期间最高余额是否超出授权额度 |
2023年8月25日 | 226,000 | 2023年8月25日 | 2024年8月24日 | 226,000 | 智能通知存款 | 否 |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亦不存在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0737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中船特气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中船特气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主要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资料审阅、抽查凭证以及沟通交流等多种形式,对中船特气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方式主要包括:
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抽取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审阅中船特气关于募集资金情况的相关公告,并与中船特气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中船特气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曾琨杰 史记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编制单位: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287,073.53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58,555.10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无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58,555.10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无 | |||||||||||
承诺投资项目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年产3250吨三氟化氮项目 | 否 | 45,998.00 | 45,998.00 | 45,998.00 | 25,370.27 | 25,370.27 | -20,627.73 | 55.16 | 2023.12 | - | 不适用 | 否 |
年产500吨双(三氟甲磺酰)亚胺锂项目 | 否 | 27,721.00 | 27,721.00 | 27,721.00 | 17,848.49 | 17,848.49 | -9,872.51 | 64.39 | 2023.12 | - | 不适用 | 否 |
年产735吨高纯电子气体
项目
年产735吨高纯电子气体项目 | 否 | 22,138.00 | 22,138.00 | 22,138.00 | 9,708.07 | 9,708.07 | -12,429.93 | 43.85 | 2023.09 | - | 否 | 否 |
年产1500吨氯化氢扩建项目 | 否 | 9,658.00 | 9,658.00 | 9,658.00 | 3,353.32 | 3,353.32 | -6,304.68 | 34.72 | 2023.12 | - | 不适用 | 否 |
制造信息化提升建设工程 | 否 | 6,775.00 | 6,775.00 | 6,775.00 | 599.22 | 599.22 | -6,175.78 | 8.84 | 2025.05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47,710.00 | 47,710.00 | 47,710.00 | 1,675.72 | 1,675.72 | -46,034.28 | 3.51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合计 | 160,000.00 | 160,000.00 | 160,000.00 | 58,555.10 | 58,555.10 | -101,444.90 | 36.60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承诺投资项目3、年产735吨高纯电子气体项目,2023年9月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处于试生产及客户验证阶段,募投项目未达到预计收益。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详见本报告三之(二)说明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详见本报告三之(四)说明 |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项目投入暂未完成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不适用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