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特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6-08-22  中船特气(688146)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中船(邯 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特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中船特气本次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5 年5 月16 日,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与中 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2025 年5 月22 日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3 年(具体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4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船特气 关于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5))。

鉴于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及资金统筹管理需求的增长,公司拟与财务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就《金融服务协议》中公司及其子公司日最高存款结 余限额进行变更。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公司最近12 个月累计与财务公司的关 联交易合计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为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与公 司同受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为公司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00027155G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 号2 层、3 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金胜

注册资本:1,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 年7 月8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状况: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2,953.36 亿元,负 债总额2,736.30 亿元,所有者权益217.06 亿元;2025 年度营业收入22.01 亿元, 净利润15.70 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财务公司与公司之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关联方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具体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中船特气关于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25)中的“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四、《金融服务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称“原协议”)。现双方协商一致,就 原协议第四条“交易限额”中甲方及其子公司日最高存款结余限额变更事宜签署 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1.原协议第四条“交易限额”第一款“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

的日最高存款结余不超过人民币20 亿元。”变更为“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 子公司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结余不超过人民币60 亿元。”

2.除以上变更条款外,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3.本补充协议构成原协议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补充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2)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协议并对外公告。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及资金管理需求,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 议》,有助于公司利用财务公司的专用服务优势,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资金使用成本。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使用,不会损害公司以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关联董事宫志刚、张冉、董强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 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尚须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补 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用 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曾琨杰 史记威

曾琨杰

史记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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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