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导纳米: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7-12  微导纳米(688147)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导纳米”或“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微导纳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年2月27日,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的,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1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5月1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803,658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故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57,678,129股,以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803,658股后的股本456,874,47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8,834,330.04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动。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6,874,471×0.085)÷457,678,129≈0.08485元/股。

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17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29.26元/股测算:

1、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9.26-0.08485)÷(1+0)=29.17515元/股

2、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9.26-0.085)÷(1+0)=29.175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9.175-29.17515∣÷29.175≈0.0005%,小于1%。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微导纳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建 金晓芳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