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源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查股网  2023-12-09  芳源股份(688148)公司公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独立的内部监督和评估,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总裁任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若干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

(一)热爱审计工作,忠于职守;

(二)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实施审计;

(三)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四)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开展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

(五)认真负责,深入实际,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

(六)严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机密;

(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汇报,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

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下同)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根据董事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其他临时工作安排,针对被审计对

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组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事项,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对象应当按审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审计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

(五)审计部负责人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反馈意见等材料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对象应就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落实整改。

(六)被审计对象对下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提出复审申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复审决定。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七)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内部审计项目结束后,及时完整地建立内部审计档案,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内部审计档案应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自行纠正或提请其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或销毁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或研发、生产、营销政策,侵占、挪用公司资金与财产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六)拒绝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并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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