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源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内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推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与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紧密挂钩,达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相关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对相应考核年度的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安排 | 对应考核年度 | 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A) | |
目标值(An) | 触发值(Am)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4年 | 30% | 24%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5年 | 50% | 40%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安排 | 对应考核年度 | 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A) | |
目标值(An) | 触发值(Am)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5年 | 50% | 40%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6年 | 70% | 56% |
考核指标 | 考核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
营业收入增长率(A)
营业收入增长率(A) | A≥An | 100% |
Am≤A<An | 80% | |
A<Am | 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依据。
2、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触发值(Am)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制度执行。各归属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结合以下考评表确定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90分以上(含) | 70分(含)-90分(不含) | 70分以下(不含) |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 100% | 80% | 0% |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不允许涂改,如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的,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二)激励对象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激励对象无法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激励对象的最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三)各归属期内,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相应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作废失效事项。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