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源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芳源股份股票代码:688148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袁宇安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谢宋树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龙全安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张斌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刘京星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林洁萍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陈剑良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林卫仪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朱勤英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陈少安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股份变动性质:因股权激励获授股份及二级市场增持,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数量增加;因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及可转债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一致行动人变更以及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减少超过5%并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4年8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1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 释义 | |
芳源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 |
平方亿利 | 指 | 江门市平方亿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股权激励获授股份及二级市场增持,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数量增加;因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及可转债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一致行动人变更以及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减少超过5%并下降至5%以下 |
15名一致行动人 | 指 | 罗爱平、吴芳、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江门市平方亿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文成、金晓雅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 | 袁宇安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44072************* |
住所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 | 谢宋树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32010************* |
住所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 | 龙全安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44070************* |
住所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姓名 | 张斌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43262************* |
住所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姓名 | 刘京星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43010************* |
住所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姓名 | 林洁萍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44070************* |
住所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姓名 | 陈剑良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44030*************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姓名 | 林卫仪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44071************* |
住所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九
姓名 | 朱勤英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44010************* |
住所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十
姓名 | 陈少安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 | 43010************* |
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罗爱平、实际控制人吴芳、员工持股平台平方亿利于2020年3月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约定在芳源股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时,各方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均以罗爱平、吴芳夫妇的表决意见为准,一致行
动协议有效期为芳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4年8月6日期限届满,各方确认前述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自然解除。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不再与罗爱平、吴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芳源股份的持股情况将分别单独计算。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票,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斌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增加。
(二)因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及可转债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三)由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爱平、吴芳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减少超过5%并下降至5%以下。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2021年11月26日,因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978,000股完成授予登记,公司股份总数由508,740,000股增加至511,718,000股。罗爱平、吴芳、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陈剑良、林卫仪、林洁萍合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729,000股;吴芳的近亲属吴文成、金晓雅合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000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后15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从123,504,000股增加至125,245,000股,持股比例从24.2764%增加至24.4754%。
(二)2022年4月至9月期间,张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0,900股,增持后15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从125,245,000股增加至125,275,900股,持股比例从24.4754%增加至24.4814%。
(三)2023年1月20日,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办理完成了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12,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11,718,000股变更为511,606,000股。15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增加至24.4868%。
(四)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芳源转债”自2023年3月29日起开始转股。2023年3月,因“芳源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53股,公司股份总数由511,606,000股变更为511,606,053股。15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至24.4868%。
(五)2023年8月至9月期间,罗爱平、张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550,893股,增持后15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从125,275,900股增加至125,826,793股,持股比例从24.4868%增加至24.5945%。
(六)2023年10月27日,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以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办理完成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433,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11,606,053股变
更为510,173,053股。罗爱平、吴芳、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吴文成、金晓雅合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70,500股被予以注销,回购注销后15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从125,826,793股减少至124,956,293股,持股比例从24.5945%减少至24.4929%。
(七)2024年5月6日,张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000股,增持后15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从124,956,293股增加至124,976,293股,持股比例从24.4929%增加至24.4968%。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罗爱平、实际控制人吴芳与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平方亿利于2020年3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4年8月6日期限届满,各方确认前述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自然解除。罗爱平、吴芳、平方亿利、以及吴芳的近亲属吴文成及金晓雅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3,529,49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0.2930%;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罗爱平、吴芳合并计算,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减少超过5%并下降至5%以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8月6日的持股数量及比例计算),罗爱平、吴芳、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平方亿利、吴文成、金晓雅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3,504,000股,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的比例为24.2764%,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的持股比例 | 可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比例 |
1 | 罗爱平 | 75,822,800 | 14.9040% | 24.2764% |
2 | 吴芳 | 17,148,600 | 3.3708% | |
3 | 袁宇安 | 15,046,100 | 2.9575% | |
4 | 谢宋树 | 1,466,700 | 0.2883% | |
5 | 龙全安 | 1,134,600 | 0.2230% | |
6 | 张斌 | 866,700 | 0.1704% |
7 | 刘京星 | 898,800 | 0.1767% | |
8 | 林洁萍 | 367,500 | 0.0722% | |
9 | 陈剑良 | 353,100 | 0.0694% | |
10 | 林卫仪 | 345,000 | 0.0678% | |
11 | 朱勤英 | 288,900 | 0.0568% | |
12 | 陈少安 | 262,500 | 0.0516% | |
13 | 平方亿利 | 9,502,700 | 1.8679% | |
14 | 吴文成 | - | - | |
15 | 金晓雅 | - | - | |
合计 | 123,504,000 | 24.2764% | 24.2764% |
注:公司上市时吴文成、金晓雅尚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8月6日的持股数量及比例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不再与罗爱平、吴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持股情况单独计算。
1、罗爱平、吴芳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持股比例 | 可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比例 |
1 | 罗爱平 | 76,688,693 | 15.0319% | 20.2930% |
2 | 吴芳 | 17,332,100 | 3.3973% | |
3 | 平方亿利 | 9,502,700 | 1.8626% | |
4 | 吴文成 | 3,000 | 0.0006% | |
5 | 金晓雅 | 3,000 | 0.0006% | |
合计 | 103,529,493 | 20.2930% | 20.2930% |
2、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的持股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持股比例 | 可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比例 |
1 | 袁宇安 | 15,046,100 | 2.9492% | 2.9492% |
2 | 谢宋树 | 1,554,700 | 0.3047% | 0.3047% |
3 | 龙全安 | 1,199,600 | 0.2351% | 0.2351% |
4 | 张斌 | 992,600 | 0.1946% | 0.1946% |
5 | 刘京星 | 963,800 | 0.1889% | 0.1889% |
6 | 林洁萍 | 397,500 | 0.0779% | 0.0779% |
7 | 陈剑良 | 388,100 | 0.0761% | 0.0761% |
8 | 林卫仪 | 353,000 | 0.0692% | 0.0692% |
9 | 朱勤英 | 288,900 | 0.0566% | 0.0566% |
10 | 陈少安 | 262,500 | 0.0515% | 0.0515% |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增减变动的具体情况
在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至《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8月6日期限届满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变动方式 | 变动日期 | 资金来源 | 变动股数(减少以“-”填列) | 变动比例 |
谢宋树 | 股权激励授予 | 2021/11/26 | - | 176,000 | 0.0344% |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 2023/10/27 | - | -88,000 | -0.0172% | |
小计 | 88,000 | 0.0172% | |||
龙全安 | 股权激励授予 | 2021/11/26 | - | 130,000 | 0.0254% |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 2023/10/27 | - | -65,000 | -0.0127% | |
小计 | 65,000 | 0.0127% | |||
张斌 | 股权激励授予 | 2021/11/26 | - | 120,000 | 0.0235%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4/28 | 自有资金 | 7,800 | 0.0015%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5/5 | 自有资金 | 2,500 | 0.0005%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9/23 | 自有资金 | 20,600 | 0.0040%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3/9/18 | 自有资金 | 5,000 | 0.0010%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3/9/19 | 自有资金 | 5,000 | 0.0010%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3/9/20 | 自有资金 | 5,000 | 0.0010% | |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 2023/10/27 | - | -60,000 | -0.0118%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4/5/6 | 自有资金 | 20,000 | 0.0039% | |
小计 | 125,900 | 0.0247% | |||
刘京星 | 股权激励授予 | 2021/11/26 | - | 130,000 | 0.0254% |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 2023/10/27 | - | -65,000 | -0.0127% | |
小计 | 65,000 | 0.0127% | |||
陈剑良 | 股权激励授予 | 2021/11/26 | - | 70,000 | 0.0137% |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 2023/10/27 | - | -35,000 | -0.0069% | |
小计 | 35,000 | 0.0069% | |||
林卫仪 | 股权激励授予 | 2021/11/26 | - | 16,000 | 0.0031% |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 2023/10/27 | - | -8,000 | -0.0016% | |
小计 | 8,000 | 0.0016% | |||
林洁萍 | 股权激励授予 | 2021/11/26 | - | 60,000 | 0.0117% |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 2023/10/27 | - | -30,000 | -0.0059% | |
小计 | 30,000 | 0.0059% |
注:上表的单项股份变动比例分别以股份变动时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进行计算,合计股
份变动比例以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进行计算;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8月6日期限届满后,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不再与罗爱平、吴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在芳源股份的持股情况分别单独计算,其享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详见本节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为公司董事,谢宋树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龙全安为公司董事、副总裁,张斌为公司副总裁,刘京星为公司副总裁,林卫仪为公司资金部经理,朱勤英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除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不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斌于2024年5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39%,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交易时间 | 增持数量 (股) | 增持比例 | 增持方式 | 增持价格区间(元/股) |
张斌 | 2024/5/6 | 20,000 | 0.0039% | 集中竞价交易 | 5.00-5.02 |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一致行动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袁宇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谢宋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龙全安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张斌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刘京星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林洁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陈剑良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林卫仪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
朱勤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
陈少安
日期:2024年8月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临港工业园A区11号 | |||||
股票简称 | 芳源股份 | 股票代码 | 68814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获授限制性股票及二级市场增持导致股份数量增加;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减少超过5%并下降至5%以下)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通过股权激励获授新增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爱平、吴芳及平方亿利、吴文成、金晓雅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3,504,000股,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的比例为24.276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不再与罗爱平、吴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在芳源股份的持股情况分别单独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减少超过5%并下降至5%以下,具体如下: 单位:股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比例(减少以“-”填列) | |||||
袁宇安 | 15,046,100 | 2.9492% | -21.3272% |
谢宋树 | 1,554,700 | 0.3047% | -23.9717% |
龙全安 | 1,199,600 | 0.2351% | -24.0413% |
张斌 | 992,600 | 0.1946% | -24.0818% |
刘京星 | 963,800 | 0.1889% | -24.0875% |
林洁萍 | 397,500 | 0.0779% | -24.1985% |
陈剑良 | 388,100 | 0.0761% | -24.2003% |
林卫仪 | 353,000 | 0.0692% | -24.2072% |
朱勤英 | 288,900 | 0.0566% | -24.2198% |
陈少安 | 262,500 | 0.0515% | -24.2249%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8月6日 方式: 2021年11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通过股权激励获授限制性股票; 2022年4月至9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023年1月20日,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2023年3月,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023年9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023年10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持股数量减少; 2024年5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024年8月6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与罗爱平、吴芳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因《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引起的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袁宇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谢宋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龙全安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张斌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刘京星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林洁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陈剑良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林卫仪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
朱勤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
陈少安
日期: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