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科技:关于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8-14  华强科技(688151)公司公告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42号

关于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华强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151;

朱经平,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获取的投资收益为2,018.94万元。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将前述投资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2023年7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的补充及更正公告》,将购买结构性存款获取的投资收益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据此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其中,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归母净利润)由860.19万元更正为-855.91万元,调减金额1,716.10万元。

扣非归母净利润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指标,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判断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扣非归母净利

润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财务负责人朱经平具体负责公司财务事项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和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负责人朱经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