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刘伟 |
联系电话 | 010-568393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151.SH |
注册资本 | 34,45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东临路49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东临路499号 |
法定代表人 | 孙光幸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联系人 | 赵晓芳 |
联系电话 | 0717-634728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11月25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2月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29日披露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
(2)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24日、2023年3月27日-29日、2024年4月8日-18日、2025年4月18日-19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 |
项目
项目 | 工作内容 |
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等各项制度。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281,215.08万元,投资于“新型核生化应急救援防护装备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新型核生化防护基础材料研发平台建设项目”、“信息化(数据驱动的智能企业)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24,296.31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69,612.742万元(包括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及利息收入)。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的独立意见(1)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25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0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2022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 |
项目
项目 | 工作内容 |
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3)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5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3年度,华强科技存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额度的情况,公司已及时整改并补充履行审议程序。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华强科技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4)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3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强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2、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限售股流通、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持续督导期内,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超募资金、限售股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募投项目方案调整、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24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具7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2023年7月15日,保荐机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出具专项核查意见。2024年7月22日,保荐机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因公司在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方面存在偏差,导致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披露不准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8月14日对公司和时任财务负责人朱经平予以监管警示。发行人已及时更正会计处理差错,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2023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3-033)2、因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2022-2023年度存在会计估计变更未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部分产品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存货跌价计提不充分、部分成本费用存在跨期、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以及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核算不规范等问题,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于2024年3月11日对公司、董事长孙光幸、时任财务负责人朱经平和董事会秘书赵晓芳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2024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3月22日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光幸、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经平、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芳予以监管警示。针对上述湖北证监局采取责令整改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已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向湖北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本机构作为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机构,已就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进一步持续加强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强化在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核算、会计估计、存货跌价计提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等方面的内部控制,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因公司对通知存款的理解存在偏差,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公司在2022年1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之间的部分时段,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计余额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的情况,最高余额为226,800.00万元,超出董事会授权额度46,800.00万元。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已对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过授权额度的情形进行补充确认。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华强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华强科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
刘伟 | 张展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江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