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惠技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27  先惠技术(68815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155 证券简称:先惠技术 公告编号:2024-017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同意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645,467股,每股发行价格50.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2,399,804.67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12,727,42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9,672,384.67元已由承销机构缴存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4月19日出具《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504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

河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先惠自动化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福建东恒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专户用途金额(元)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121911706410018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汽车动力总成装配线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建设项目220,000,000.00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03005785447武汉高端智能制造装备制造项目二期20,000,000.00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98080078801100006292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227,000,000.00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216330100100303650补流项目156,256,024.91
先惠自动化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03005785757武汉高端智能制造装备制造项目二期0.00
福建东恒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支行98080078801400006288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11706410018,截止 2024 年 4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汽车动力总成装配线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定期存款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定期存款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定期存款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定期存款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汤毅鹏 、 谢安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6330100100303650 ,截止 2024 年 4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汤毅鹏 、 谢安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先惠自动化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先惠自动化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05785447、03005785757,截止 2024 年 4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武汉高端智能制造装备制造项目二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汤毅鹏 、 谢安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与福建东恒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福建东恒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080078801100006292、98080078801400006288 ,截止 2024 年 4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汤毅鹏 、 谢安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