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运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用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对应的专户资金余额共计人民币7,311.31万元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张龙平 | 曾国安 | 姜应和 |
2023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