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相关材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有利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颜爱民 | 黄 进 | 沈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