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7  松井股份(688157)公司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31号)文件核准,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井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于202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23年9月21日,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为保荐机构,并由其履行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德邦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金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张静、裔麟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三、 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157
注册资本11,173.6486万元
注册地址湖南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凌云剑
实际控制人凌云剑
董事会秘书周欢
联系电话0731-87191777-80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6月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 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主要工作包括: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松井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国金证券自2023年9月21日承接德邦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委派张静女士、裔麟先生负责公司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国金证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如下:

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8月8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2023年12月20日,因报告期更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2024年1月2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12号)。上交所审核机构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截至本总结报告出具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在上交所正常审核进程中。

六、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松井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国金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保荐、持续督导工作阶段,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松井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松井股份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金证券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