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一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29  巨一科技(688162)公司公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的具体事务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

传、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以建立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五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平台、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第四十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第四十五条 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应接待的其他时间段,不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将特定对象来访及接待活动形成书面记录。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由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统一建档留存。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备忘录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档案第五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