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一科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于2024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查询期间为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4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除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股份登记引起的股份变动外,所有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