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关于控股股东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夫特”)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远宏”)、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创投”)与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博投资”)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情况
芜湖远宏、远大创投、睿博投资均为埃夫特股东。芜湖远宏现为埃夫特第一大股东,远大创投现为埃夫特第二大股东,远大创投为芜湖远宏的控股股东,芜湖远宏、远大创投均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公司,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睿博投资为埃夫特的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员工设立的持股平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芜湖远宏、远大创投和睿博投资分别持有公司股票84,000,000股、60,930,000股和45,922,050股,分别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10%、
11.68%、8.80%。芜湖远宏、远大创投与睿博投资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合格上市届满三年之日终止。鉴于公司股票2020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3年7月15日到期,为维持公司的股权和控制结构的稳定性,各方同意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甲方2: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上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甲方1、甲方2、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乙方拟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时,或在行使股东、董事(其提名并当选董事)表决权时,乙方同意无条件支持甲方的决定,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均与甲方保持一致。同时,在提名董事会成员时,甲方应当与乙方充分沟通,乙方有权向甲方推荐相关人士并经甲方提名作为董事会成员人选。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同意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除不再持有埃夫特公司股份外,各方持有埃夫特公司的股份数额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协议对各方的效力。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保证在参加埃夫特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甲方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应亲自参加埃夫特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否则应委托甲方指定人员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埃夫特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乙方董事(乙方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在参加埃夫特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甲方董事(甲方提名并当选董事)意见行使表决权。如乙方提名的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甲方指定的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5、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于本协议首页载明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前30天如各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有效期自动续延十二个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甲方、乙方中任何一方不再持有埃夫特公司股份,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6、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影响各方各自的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埃夫特公司利润分配权、资本公积金等转增股本的权利、埃夫特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返还以及埃夫特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7、各方保证已就本协议之签署获得了其各自必要之批准与授权,其签署、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各自现行有效的章程性法律文件及现行承担之其他法律义
务。
8、本协议之成立、生效、解释、适用、解除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协议的执行。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仍为芜湖远宏,实际控制人仍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