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国信证券关于埃夫特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埃夫特2023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2日至3月15日,国信证券现场检查人员张存涛、赵辰恺、周欣、赵千雨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埃夫特2023年度(以下简称“检查期”)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二)信息披露情况;(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六)经营状况;(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埃夫特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埃夫特在检查期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检查了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规范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制订的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埃夫特检查期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检查了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并与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对比和分析。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埃夫特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埃夫特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查阅了埃夫特检查期的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的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埃夫特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和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获取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与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比对,查阅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合同、凭证等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埃夫特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埃夫特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查阅了埃夫特在检查期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埃夫特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相关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埃夫特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业绩快报以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埃夫特经营模式和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状况正常。埃夫特2023年度机器人业务收入和系统集成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均有增长;实现净亏损同比减少。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埃夫特关注机器人市场竞争加剧、部分下游需求放缓、人工智能等对整机业务的影响,关注大客户需求对系统集成业务的影响,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合同资产的减值损失,关注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益等。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埃夫特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埃夫特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运用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的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 ||||
张存涛 | 李明克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