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5  博瑞医药(688166)公司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够有效执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关于《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地区、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地区、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关于申请2023年度银行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博瑞医药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本次申请2023年度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主要是为公司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博瑞医药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没有出现违规担保、逾期担保的情形。本次博瑞医药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相互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不会导致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申请2023年度银行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关于《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证天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续聘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八、关于《关于开展2023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度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已制定《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了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编制了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切实可行。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展2023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九、关于《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十、关于《关于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租出资产系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交易条件和价格遵循市场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一、关于《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变更产品种类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可转债募投项目产品种类是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并与现阶段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相匹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变更产品种类的议案》。

十二、关于《关于对参股公司借款延期并新增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博瑞印尼借款延期并新增提供借款事宜有利于其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同时,本次借款将收取相应利息,且定价合理、公允,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按持股比例提供借款,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关联董事张丽在审议该事项时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对参股公司借款延期并新增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三、关于《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未满足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未满足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阎政、杜晓青、徐容

2023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