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医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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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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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6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8
议案一 ...... 8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8
议案二 ...... 23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 23
议案三 ...... 26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6
议案四 ...... 29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9
议案五 ...... 31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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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博瑞医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 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 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四、 会议按照议程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行使、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六、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提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登记处设于大会签到处)。大会主持人根据发言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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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发言。股东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并按大会主持人的安排进行。股东及代理人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七、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八、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九、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十、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十一、 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 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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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出席会议者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十四、 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0)、《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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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7日 14点00分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启月街299号独墅湖世尊酒店M9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袁建栋先生
5、网络投票系统及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 会议议程
(一) 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 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 逐项审议会议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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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议案 | |
3.00 |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01 | 关于选举袁建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02 | 关于选举邹元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03 | 关于选举丁楠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04 | 关于选举沈新程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05 | 关于选举仝彤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06 | 关于选举苏蕾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4.00 |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4.01 | 关于选举程增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4.02 | 关于选举许冬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4.03 | 关于选举吴英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5.00 |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5.01 | 关于选举何幸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5.02 | 关于选举沈莹娴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5.03 | 关于选举查玮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五) 股东提问和集中回答问题
(六) 提名并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七) 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 复会,会议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
(十) 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 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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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拟扩大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现经营范围:研发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生产非药品类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变更后经营范围:研发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生产非药品类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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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全文 股东大会 | 全文 股东大会股东会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生产非药品类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生产非药品类大环内脂、多肽、多糖、杂环、唑类、嗪类、苯醚类、四环素类化合物,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不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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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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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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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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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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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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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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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业务。 董事会对前三款所述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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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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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公司过半数的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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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召开会议、表决可以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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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经出席公司股东会会议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按照其他方式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除外。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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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 司。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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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备案等相关事宜。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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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博瑞制药(苏州)有限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详情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博瑞泰兴拟以自用生产设备作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方式向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含本数),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含本数),融资利率不超过4.60%(含本数)。公司及博瑞制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制药”)拟为博瑞泰兴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0,763.27万元(含本数),担保期限为3年。租赁期届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完全部租金等款项后,以不超过0.10万元(含本数)回购相关资产。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2024年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办理具体的融资租赁、担保业务并签署相关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 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7年1月26日 |
住所 | 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南路 |
法定代表人 | 余汶檑 |
经营范围 | 生物原料药(纽莫康定、阿卡波糖、万古霉素、埃坡霉素、达托霉素、腺苷蛋氨酸、子囊霉素、西罗莫司、非达米星、卡泊芬净、米卡芬净、阿尼芬净、吡美莫司)、泊沙康唑、培美曲塞、恩替卡韦、磺达肝葵钠制造、销售;化学产品研究、开发(不含加工),化学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化学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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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液晶中间体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为先照后证企业) |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股100% |
主要财务指标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119,136.24万元、总负债81,409.60万元、净资产37,726.63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52,618.67万元、净利润10,203.39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总资产125,803.98万元、总负债83,009.73万元、净资产42,794.25万元;2024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7,548.71万元、净利润5,067.62万元。 |
注: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上述合并范围内公司2023年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
3、担保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博瑞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不超过10,763.27万元(含本数)
6、担保期限:36个月
7、担保的债权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8、反担保措施(如有):无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博瑞泰兴为公司中间体、原料药的主要生产基地。公司及博瑞制药本次为博瑞泰兴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博瑞泰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和资信状况能够及时掌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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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2,1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4.66%,占上市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6.32%。担保均无逾期情形发生。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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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本届董事会共有9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位,独立董事3位。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名袁建栋先生、邹元来先生、丁楠女士、沈新程女士、仝彤女士、苏蕾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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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袁建栋先生,197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北京大学化学系本科毕业。1998年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博士毕业。1998年至2001年任美国Enzo Biochem Inc.公司高级研究员。2001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和药物研究院院长。2010 年至今任博瑞制药(苏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至今任重庆乾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至2023年任苏州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至今担任博瑞健康产业(海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至2021年担任博瑞医药(海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至今任艾特美(苏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至2023年任博泽格霖(山东)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至今任赣江新区博瑞创新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1年至今任苏州博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至今任博瑞新创生物医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至今任博瑞新创(苏州)药物研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邹元来先生,1971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3年至1998年历任山东三株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出纳、会计。1998年至2002年任中英合资泰州泰玛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2年至2007年历任上海复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上海复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中美合资华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至2008年任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3、丁楠女士,199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6年4月至2021年3月历任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证券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岗位。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4、沈新程女士,1979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武汉大学分析化学专业博士毕业。2008年7月至2010年1月任国家纳米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生物医药研究室负责人;2010年2月至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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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任仁普(苏州)药业有限公司研发总监;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任苏州科睿思制药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总监;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集团项目管理部总监。
5、仝彤女士,198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2016年8月至2019年11月任苏州吴中融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9年12月至2023年12月任苏州吴中?物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6月至2023年12月任苏州吴中?物医药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4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助理。
6、苏蕾女士,198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任苏州新日通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1年11月至今任苏州高铨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财务经理。2017年5月至2021年9月任博瑞医药监事。现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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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本届董事会共有9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位,独立董事3位。
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名程增江先生、许冬冬先生、吴英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其中吴英华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程增江先生、许冬冬先生、吴英华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相关培训证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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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程增江先生,196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山东省济南军区药检所主管药师,北京市解放军301医院助理研究员,北京正力健医药科技公司/北京悦康集团思普润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总经理,四环医药控股集团研发总监等职。现任同写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科贝源(北京)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副会长,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新药研发与注册专委会执行主任。苏州工业园区第十四届第一批科技领军人才。苏州百拓生物创业导师,Merck 中国创新中心导师。招商银行特聘专家,深圳市坪山区顾问,苏州吴中生物医药产业园特别顾问,中国医药城科研发展顾问,成都医学城顾问,成都高新区招商大使。
2、许冬冬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在读。历任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天晟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投资部总经理,中新国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吴英华女士,197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历任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亚德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三角投资发展(江苏)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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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监事会提名何幸先生、沈莹娴女士、查玮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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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何幸先生,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6年10月至今任弘晖资本高级董事总经理。2016年4月至今任上海艾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1月至今任润东医药研发(上海)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9月至今任北京指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3月至今任求臻医学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任上海兆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9月至今任河北一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8月至今任赛乐(常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8月至今任上海药坦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11月至今任维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沈莹娴女士,2011年7月至2023年7月历任苏州国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行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苏州菲镭泰克激光技术股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华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9月至今任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5月起担任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3年8月起任苏州和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3、查玮女士,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年5月至2008年4月任职于捷达消防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2008年7月至2015年11月任职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2015年11月至今任职于博瑞医药财务部。现任公司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