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医药: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4-10  博瑞医药(688166)公司公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医药”、“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博瑞医药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2019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 顾伟保荐代表人 黄丹青、邵航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88166注册资本 42,246.6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纳米科技园C25栋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纳米科技园C25栋法定代表人 袁建栋实际控制人 袁建栋、钟伟芳董事会秘书 丁楠联系电话 0512-6262098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年11月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超额募集资金用于海外高端制剂药品生产项目

1、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439,984,638.77元,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为359,552,000.00元,超募资金总额为80,432,638.77元),公司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将公司海外高端制剂药品生产项目总投资额由34,827.00万元增加至44,000.00万元,超募资金80,432,638.77元全部用于建设该海外高端制剂药品生产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事宜。

2、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9年12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海外高端制剂药品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34,827.00万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修订并执行相关协议,办理项目银行贷款等。

2020年4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暨2019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海外高端制剂药品生产项目总投资额增加至44,000.00万元,超募资金80,432,638.77元全部用于建设该海外高端制剂药品生产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事宜。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行政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1、2020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0]第0001号),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13号)整改措施:公司董事会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针对监管关注函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强化工作责任,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2020年3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

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整改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3、2023年10月17日,江苏证监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袁建栋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43号)

整改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继续加强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职的培训力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因公司于2022年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民生证券同时也作为公司此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指派邵航先生、黄丹青先生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至2024年12月31日。为保证持

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民生证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人黄丹青先生接替范信龙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此次变更后,公司首发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邵航和黄丹青。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博瑞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在保荐机构对博瑞医药的持续督导期间,博瑞医药分别于2020年和2023年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瑞医药及相关责任人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已进行切实有效的整改。除上述事项外,博瑞医药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

内容完整,不存在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