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光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光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炬光科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40号),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49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8.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6,973.81万元,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包括不含增值税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3,709.0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63,264.76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全部到位,并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1244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12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炬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情况
根据《炬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炬光科技东莞微光学及应用项目(一期工程)
26,507.43 24,353.742 激光雷达发射模组产业化项目 16,702.81 16,702.81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4,964.90 14,964.90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45,000.00 45,000.00
合计
103,175.15 101,021.45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及使用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予以顺延实施并及时公告。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
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
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416,666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6%。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不低于人民币2,5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08,334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3%。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A股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根据上述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测算,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 本次回购前 |
上限回购后 |
下限回购后 |
数量(股) | 比例( |
%
) | 数量(股) |
%
) |
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1,581,657 23.88 21,581,657 23.88 21,581,657 23.8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8,781,687 76.12 68,781,687 76.12 68,781,687 76.12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193,000 1.32 1,609,666 1.78 1,401,334 1.55总股本 90,363,344 100.00 90,363,344 100.00 90,363,344 100.00
注1:上述“本次回购前数据”截至2024年1月22日。注2: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
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6.3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4.20亿元、流动资产20.50亿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90%、2.07%、2.4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根据测算,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九)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
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回购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
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其回复称,在未来3个月、6个月暂无明确减持计划,如有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兴胜先生。2024年1月20日,刘兴胜先生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以及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建立完善长效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刘兴胜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回购部分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时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刘兴胜先生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上投赞成票。提议人刘兴胜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未能如期实施该计划,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
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四、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
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
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
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的程序
2024年1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兴胜先生《关于提议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刘兴胜先生提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兴胜先生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2024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和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炬光科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或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张铁 黄亚颖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