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通”或“公司”)于2019年9月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天风证券需履行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8日、2022年8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天风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安证券承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华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
法定代表人 | 章宏韬 |
保荐代表人 | 金仁杰、王运龙 |
联系电话 | 010-56683571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168 |
法定代表人 | 钟竹 |
成立日期 | 2007年5月25日 |
上市日期 | 2019年9月6日 |
注册资本 | 76,292,708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3号6号楼C0310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十号院东区15号楼A座301 |
董事会秘书 | 但晨 |
联系电话 | 010-57649050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四)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关
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七)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八)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
(九)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59号)核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共4,289,30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1.54元,共募集资金135,284,774.3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29,503,538.2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27-00007号验资报告。
华安证券作为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荐和持续督导职责。
(二)公司2022年度业绩下滑并出现亏损
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462,038.73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11.72%,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并出现亏损,主要原因为:①2022年公司销售人员数量快速增加,销售费用同比增幅较大;②公司重视技术研发投入,研发费用有所增加;③2022年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公司业务开展受限,公司对客户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审慎地进行评估后,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大幅增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针对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并出现亏损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存在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公司2022年度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和公司2022年所处的经营环境和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安博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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