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关于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9-01  安博通(68816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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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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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安博通,A股证券代码:688168;

钟 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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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振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饶艳超,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但 晨,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年1月31日,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700至-900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尚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3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800万元至-1,000万元,实现扣非净利润为-1,800至-2,0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随着年度审计工作的深入,遵循谨慎性原则对信用减值损失进行调整。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实现归母净利润-846.21万元,实现扣非净利润-2,154.29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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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归母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的差异幅度分别为 946.21%、139.37%,且归母净利润由正转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1.4条、第6.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竹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夏振富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饶艳超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但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8条、第5.1.2条、第6.2.1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第一,更正原因系年审机构于业绩预告披露后进场审计时发现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金额可能有误,公司第一时间核查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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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财务错误,已于2023年2月28日及时披露更正公告,且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较小。第二,业绩预告更正客观上未对投资者预期造成影响,公司股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整体走势与所属行业网络安全指数、上证指数的走势趋同。第三,本次事件不存在主观故意,公司处于快速成长期,运营管理持续规范完善,今后将加强自查、完善内控。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第一,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根据实际财务状况和会计准则要求,对业绩情况进行充分、合理的预估,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公司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归母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的差异幅度分别为946.21%、139.37%,且归母净利润出现盈亏方向变化,与前期披露情况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相关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责任人提出的更正差异较小、未对市场造成影响等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

第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判断公司资产情况,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的准确性负责,不能以审计机构意见代替其自身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职责。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对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等事项采取恰当会计处理,未能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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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在业绩预告期间对相关信用减值计提等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审慎估计,也未对相关不确定事项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其所称更正无主观故意等理由不影响违规责任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第14.2.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竹、时任财务总监夏振富、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饶艳超、时任董事会秘书但晨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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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