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代码:688168 公司简称:安博通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北京市二○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议案一:《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
议案三:《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
议案四:《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14
议案五:《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5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提前在股东大会签到处进行登记,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及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四、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6)。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21日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1日 14点30分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十号院15号楼
3、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会议召集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1、《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为保证公司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38.5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29.2708万元。 | 第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38.5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18.00万元。 |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总数为3,838.50万股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股份总数为7,629.2708万股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629.270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为实施股东回报政策进行的股份回购;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送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送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第八十九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十九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一百〇四条 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第一百〇八条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成员应至少有2/3以上的原董事会成员继续留任。 | 第一百〇八条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成员应有2/3以上的原董事会成员继续留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予以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若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该等关联交易仍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予以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若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该等关联交易仍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第一百五十条 ......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 第一百五十条 ......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超过二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2023-054)已于2023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1日
议案二:《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为保证公司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于2023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1日
议案三:《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为保证公司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于2023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1日
议案四:《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为保证公司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于2023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1日
议案五:《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在保证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需求前提下,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10,200.00万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支出,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3-055)已于2023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