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龙激光”)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独立董事2022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2022年度内独立董事变更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潘文军女士、徐朝华先生因连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6年,根据监管部门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限的规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以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朱巧明先生、李诗鸿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潘文军女士(离任),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博士学位。1990年7月至今,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监事、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6年4月至2022年6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徐朝华先生(离任),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2002年7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学士学位。2002年7月至2002年12月,任湖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3年3月至2003年7月,清华大学法学院律师巨匠培训学员;2003年9月至2003年12月,上海外贸大学法学院律师巨匠培训学员;
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任北京和君创业咨询研究有限公司助理咨询师;2006年1月至2009年4月,历任北京和君咨询有限公司咨询师、高级咨询师、事业部合伙人;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任北京和君创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年2月至2016年9月,历任北京和君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高级合伙人、资深合伙人;2016年9月至今,任和恒(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4月至2022年6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蒋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3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2002年6月,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获得硕士学位。1969年9月至1976年12月,担任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十七团兵团农工;1977年1月至1978年12月,担任华北油田-第五勘探指挥部干部;1978年12月至1979年12月,担任华北油田总部团委正科级干事;1980年1月至1989年12月,担任国营北京电子管厂(七七四、京东方)科长;1990年1月至1991年12月,担任电子工业部-中国电子报社处长;1991年1月至1992年12月,担任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资金财务部处长;1993年1月至2013年10月,历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处长、审计部主任、经营计划部、经营管理部、战略发展部任副主任、国投研究中心主任等职;2020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朱巧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7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12月毕业于苏州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得博士学位。1984年8月至2011年7月,任苏州大学数学系助教,苏州大学工学院讲师、副教授,苏州大学信息技术学院教授、副院长,苏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苏州大学科技处处长;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任张家港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2013年8月至2021年3月,任苏州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部常务副部长,苏州大学人力资源处处长;2021年4月至今,任苏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22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诗鸿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专业,获得博士学位,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台湾大学访问学者、香港树仁大学访问学者。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2015年7月至2019年6月,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2019年7月至今,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22年1月至今,任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 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们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我们在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1次,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参加董事会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潘文军(离任) | 5 | 5 | 0 | 0 | 否 | 1 |
徐朝华(离任) | 5 | 5 | 0 | 0 | 否 | 1 |
蒋 力 | 8 | 8 | 0 | 0 | 否 | 1 |
朱巧明 | 3 | 3 | 0 | 0 | 否 | 0 |
李诗鸿 | 3 | 3 | 0 | 0 | 否 | 0 |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1次。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积极出席相应会议,参与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针对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建议,并谨慎、独立行使了表决权,充分发表意见。我们认为,2022年度内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2022年度,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涉及的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 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1次、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报告期内,作为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召集和参加了任期内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就审议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认为,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现场考察
2022年度,我们本着勤勉尽责,对公司及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沟通,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四) 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保持积极良好的沟通交流,保障了独立董事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为我们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条件。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详尽地整理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地向参会人员传递,为独立董事做出决策提供了便利。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不存在异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均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要求,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等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五)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在行业、地区及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七)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审计工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八)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人民币(含税)。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十一)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加强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稳步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各项工作的规范、有效运行。
(十二)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议案事项、决议执行情况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运作规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 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新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十四) 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暂不存在需要改进的事项。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义务和职责,为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继续坚持客观、公平、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治理,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规范发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签字页)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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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 力 | 朱巧明 | 李诗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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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军 | 徐朝华 |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