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龙激光”)董事会于2024年2月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赵裕兴先生《关于提议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函》,赵裕兴先生提议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一、 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和提议时间
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赵裕兴先生。
提议时间:2024年2月5日。
二、 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三、 提议内容
1.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回购股份的用途: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 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
购。
4.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为准。
5. 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为准。
6.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7. 回购资金的来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四、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赵裕兴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 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赵裕兴先生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提议人承诺
提议人赵裕兴先生承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实施回购股份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时投同意票。
七、 风险提示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