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关于对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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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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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年4月,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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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设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其在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致歉并及时购回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股东中煤设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有公司股份4,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2024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中煤设备以低于公司发行价进行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134,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合计减持金额3,535,658.52元。中煤设备以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违反了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上述承诺。经监管督促,中煤设备购回公司股份134,567股,并承诺将购回股票产生的价差全部上缴公司。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煤设备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以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0.13%。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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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等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中煤设备提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违规系因不熟悉减持相关规则和前期承诺,违规减持的数量和金额相对较小,不存在违规主观故意。二是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根据监管整改建议,已购回了违规减持股份并将购回价差收益上缴公司。
(三)纪律处分决定针对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违反公开承诺在二级市场低价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预期。中煤设备作为公司股东,违反承诺以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影响投资者预期,相关违规事实清楚。其不熟悉减持规则和前期承诺、不存在主观故意等不影响其违反自身承诺的责任承担。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主体根据监管督促采取的补救措施,与其违规行为及情节相适应。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7条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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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