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荻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戴祖渝)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希荻微股票代码:6881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戴祖渝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实际控制人之一权益减少)、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年8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戴祖渝 |
希荻微、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佛山迅禾 | 指 | 佛山市迅禾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戴祖渝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3,790,4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89%)对应的表决权、提名与提案权等除收益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TAO HAI(陶海)行使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表决权委托协议》、本协议 | 指 | 《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报告书 | 指 |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戴祖渝 | 女 | 中国 | 否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2021年3月11日,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签订《一致行动协议》,2024年8月2日,TAO HAI(陶海)、唐娅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在处理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时保持一致行动。戴祖渝与TAO HAI(陶海)系母子关系;TAO HAI(陶海)与唐娅均系佛山迅禾的合伙人,佛山迅禾系TAO HAI(陶海)、唐娅的一致行动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及佛山迅禾构成《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自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因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和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登记,公司总股本由400,010,000股增加至410,561,733股;2023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共811,000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024年1月24日公司注销股份811,000股,公司总股本由410,561,733股减少至409,750,733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40.33%被动稀释至39.38%。
2024年8月2日,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的通知,戴祖渝因身体原因,已无法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已于近日与TAO HAI(陶海)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3,790,4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89%)对应的表决权、提名与提案权等除收益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TAO HAI(陶海)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是为了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实施的行为,系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表决权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没有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没有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增加或减少其拥有希荻微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方式
自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因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和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登记,公司总股本由400,010,000股增加至410,561,733股;2023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共811,000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024年1月24日公司注销股份811,000股,公司总股本由410,561,733股减少至409,750,73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40.33%被动稀释至39.38%。
2024年8月2日,戴祖渝与TAO HAI(陶海)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3,790,4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89%)对应的表决权、提名与提案权等除收益权以外的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TAOHAI(陶海)行使,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戴祖渝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希荻微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93,790,4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8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1,342,227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总股本400,010,000股的40.3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因被动稀释导致的持股比例变化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未发生变动,但其将所持公司93,790,4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89%)的表决权、提名与提案权等除收益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委托给TAOHAI(陶海)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1,342,2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
量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
戴祖渝 | 93,790,457 | 23.45 | 23.45 | 93,790,457 | 22.89 | 0 |
TAO HAI(陶海) | 0 | 0 | 0 | 0 | 0 | 22.89 |
唐娅 | 58,864,836 | 14.72 | 14.72 | 58,864,836 | 14.37 | 14.37 |
佛山市迅禾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686,934 | 2.17 | 2.17 | 8,686,934 | 2.12 | 2.12 |
合计 | 161,342,227 | 40.33 | 40.33 | 161,342,227 | 39.38 | 39.38 |
注:1.TAO HAI(陶海)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1,800,004股股份,唐娅通过佛山迅禾间接持有公司6,886,930股股份。
2. 上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8月2日,戴祖渝与TAO HAI(陶海)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戴祖渝
乙方(受托方):TAO HAI(陶海)
(一)委托股份的数量
甲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委托期间,如因甲方失去部分股份的所有权,则甲方委托乙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标的股份是指其仍享有所有权的剩余股份。
(二)委托表决权范围
1.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希荻微公司章程,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请求召集或自行召集、出席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2)表决权,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希荻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3)提案权、提名权,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候选人在内的提议或提案;
(4)查阅、复制权,查阅、复制希荻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上市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希荻微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2.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为全权委托,乙方独立行使前款所述之表决权,甲方无需就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自行行使委托权利,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征求甲方的意见。
3.在委托期限内,如因希荻微实施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甲方所持希荻微股份增加的,前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亦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乙方行使。
4.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不会对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出任何异议或反对。
5.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标的股份行使委托权利,如甲方自行投票(包括但不限于持其身份证明参加希荻微股东大会投票、网络投票、委托其他第三方投票等),则该等投票行为、投票结果均为无效,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仍以乙方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为准。
(三)委托期限
1. 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止。为免疑义,前述“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信息为准。
2. 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且无需甲方同意。
(四)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档、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权利因任何原因无法行使的,双方应立即寻求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甲方承诺,委托期限内,甲方自身及/或其关联方不会对乙方行使委托权利进行任何不利干扰或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得委托除乙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排除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或对乙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任何障碍。
4.甲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乙方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时,可以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办理具体的表决及文件签署等事宜;同时,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转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五)责任豁免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应就其作为受托人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当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广州市予以仲裁解决。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双方于2021年3月1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正本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上市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希荻微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案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戴祖渝与TAO HAI(陶海)之《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3.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希荻微,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佛山市 |
股票简称 | 希荻微 | 股票代码 | 68817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戴祖渝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重庆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实际控制人之一表决权减少) 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表决权委托及因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93,790,457股 持股比例:22.8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0股 表决权变动比例:22.89% 变动后持股数量:93,790,457股 变动后持有表决权比例:0%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所持上市公司93,790,45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与提案权等除收益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委托给TAO HAI(陶海)行使;同时因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 |
0.9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