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荻微: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结合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 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 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3.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 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六、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 附则
1.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