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荻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4-077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八座(A8)305-308单元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12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1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247,396,694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247,396,69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0.6179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0.6179 |
注: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已剔除公司已回购的股份。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 TAO HAI(陶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唐娅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47,337,596 | 99.9761 | 28,299 | 0.0114 | 30,799 | 0.0125 |
2、 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规模及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47,268,506 | 99.9481 | 88,959 | 0.0359 | 39,229 | 0.0160 |
3、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247,336,630 | 99.9757 | 24,665 | 0.0099 | 35,399 | 0.0144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2,934,715 | 99.5451 | 28,299 | 0.2177 | 30,799 | 0.2372 |
2 |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规模及延期的议案》 | 12,865,625 | 99.0134 | 88,959 | 0.6846 | 39,229 | 0.3020 |
3 |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12,933,749 | 99.5377 | 24,665 | 0.1898 | 35,399 | 0.2725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除议案3外,本次会议审议的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若云、刘云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