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信息: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15  高凌信息(688175)公司公告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厦门鑫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45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金起航贰号(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起航贰号或企业]作为持有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凌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曾在高凌信息《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金起航贰号于2024年4月23日至4月24日期间减持高凌信息股票 269,313股,未按承诺提前通知高凌信息予以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影响,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