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信息:关于对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21号
关于对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起航贰号)作为持有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凌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曾在高凌信息《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金起航贰号于2024年4月23日至4月24日期间减持高凌信息股票269,313股,成交金额620.12万元,未按承诺提前通知高凌信息予以公告。
金起航贰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股东金起航贰号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