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信息: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5-01  高凌信息(688175)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凌信息”、“上市公司”、“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对高凌信息的持续督导时间为发行人上市当年及其后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高凌信息于2022年3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现长城证券对高凌信息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长城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项目内容
保荐代表人章洁、李增涛
联系电话0755-8351614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175.SH
注册资本129,317,000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一路一号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一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峰
控股股东珠海市明德正泓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胡云林
联系人姜晓会
联系电话0756-8683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1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高凌信息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高凌信息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制度等;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交易定价及履行情况,并根据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情况,对承诺履行进展、是否存在违背承诺或变更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募投项目延期或结项等事项,并根据规定进行核查、发表意见或出具专项报告;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重大合同、限售股上市流通、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保荐协议约定发表核查意见;

8、关注公共传媒报道、市场传闻以及监管关注事项,发现应披露未披露事项、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情形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说明、整改、补充披露或更正,并根据规定向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9、根据监管规定,对上市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或专项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保荐总结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于2024年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调整了“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的部分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公司于2024年

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就上述募投项目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公司为更好适应项目实施的需要,于2024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调整了“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研发费用调减600万元,营销费用相应增加600万元。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就上述募投项目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2023年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1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2023年12月2025年12月
2通信网络信息安全与大数据运营产品升级建设项目2023年6月2025年12月
3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2023年12月2024年12月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4内生安全拟态防御基础平台建设项目2023年9月2025年6月
5内生安全云和数据中心研制建设项目2023年9月2025年6月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就上述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2025年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1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2025年12月2028年12月
2通信网络信息安全与大数据运营产品升级建设项目2025年12月2028年12月
3内生安全拟态防御基础平台建设项目2025年6月2027年12月
4内生安全云和数据中心研制建设项目2025年6月2027年12月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就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

2022年8月,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事先审议额度的情形,但采用的是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方式,且募集资金未转出募集资金专户,现金管理产品符合相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可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没有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安排,不存在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2年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及追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额度的议案》;同时,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因此,公司已补充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审批程序。保荐机构也对公司本次追认及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时,保荐机构也已督促公司加强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及规范运作管理,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其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明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五)保荐代表人变更2025年12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漆传金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委派李增涛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对于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信息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曾存在部分时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超过董事会审议授权额度的情形,公司已补充履行了必要的法律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已就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并督促公司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现金管理额度台账管理、审批流程控制及相关人员培训,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除上述已披露并整改的事项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及科技创新领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变更、延期,募集资金置换,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等事项已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或者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公司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质押、投资非保本型产品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高凌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