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虹医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0  亚虹医药(688176)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正在履行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虹医药”、“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公司上市以来(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2月末(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杨沁、程杰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4月24日-4月2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杨沁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2、察看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场所;

3、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4、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建立或修订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5、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6、检查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及募集资金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信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在研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并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最新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学习;同时请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有关要求,对亚虹医药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亚虹医药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承诺履行情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沁程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