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号
幢10000室)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人”)作为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阿拉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西部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阿拉丁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朝晖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
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
保荐代表人 | 滕晶、李晶 |
联系电话 | 021-68886972 |
三、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179.SH |
注册资本 | 198,130,913元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楚华支路809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36号南塔16楼 |
法定代表人 | 徐久振 |
实际控制人 | 徐久振、招立萍 |
董事会秘书 | 赵新安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0月2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西部证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回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西部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2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87.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74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费用合计1,401.92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338.08万元。西部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将根据法规要求继续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职责。
(二)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阿拉丁于2022年3月由西部证券保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为李晶女士、滕晶女士。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西部证券委派李晶女士接替张亮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义务。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滕晶女士、李晶女士,其将继续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义务,直至相关工作全部结束。此外,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业务或事项,西部证券均发表了核查意见。西部证券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
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人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人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
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人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6,218.01万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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