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瓦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12  帕瓦股份(688184)公司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下,履行其职责。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的有关职权和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依照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方式等依照本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执行机构

(一)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负责除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行使如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决定购买原材料,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前述事项属于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则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9)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

(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可将本条第(8)项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其他部门及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共1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组织文件和会议记录、准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文件以及承办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其主

任委员人选;

(十七)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公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八)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的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出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公司提供关联担保)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次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次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行为,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如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公司可以在本年度四月三十日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通知一般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者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缩短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收到临时会议书面提议后,应当在2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在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正式稿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择日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原则为记名投票方式。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书面传签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原则上不能缺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董事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独立董事要事先协商,以免出现全体独立董事缺席的情况。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及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登记册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本规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和公

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等有关人员了解决策所需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会议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行为,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关联担保行为时,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提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并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提前通知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中途退席的,对其未亲自参与表决的提案,应提交明确书面表决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如未提交书面表决意见亦未委托的,视为该董事对未参与表决的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弃权。董事中途退席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而后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转入下一议题等。

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约时间,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并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超过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的回避及回避理由应当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召开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传真、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统计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1个月内不应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而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就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议后,交公司经理层由总经理主持组织贯彻具体的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可由总经理直接向董事长报告。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会议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时,如果董事在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应当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果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 每项议案获得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在签字时附加说明性记载。董事既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董事、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十二条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及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对有关内容保密的义务,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