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瓦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4-03-23  帕瓦股份(68818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4月

目 录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6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0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帕瓦股份”)特制定本须知,请全体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自觉遵守。

一、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秩序。

二、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会议开始后,由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入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事先在股东大会签到处进行登记。股东(或股东代表)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大会会议议题,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质询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或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提问,大会主持人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权拒绝回答。

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八、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九、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2024年3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年4月1日14:30会议地点: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召集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宝先生会议记录人:董事会秘书徐琥先生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股份数额。

二、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推选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四、宣读有关议案

序号议 案
1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六、现场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逐项投票表决

七、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八、宣读现场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出席会议相关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并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承诺的启动条件。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三)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回购。回购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按照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终止实施该股份回购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13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1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737,191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7.1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68,595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3%。

本次具体的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回购用途资金来源拟回购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回购资金总额回购实施期限
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自有资金368,595-737,1910.23-0.46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拟将本次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所回购的股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持有期限为3年。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对未出售股份予以注销。如上述措施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实行。

(七)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6、如有需要,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7、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或达到《股价稳定预案》列明的终止条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8、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以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授权事项,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董事会可转授权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有效期内具体处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5),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

议案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42,885,617.16元;减除发行费用147,755,573.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有序推进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8,575.21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金额为2,572.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9%。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相关承诺及说明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