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瓦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查股网  2024-05-22  帕瓦股份(688184)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帕瓦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欢、宋震寰被保荐公司代码:688184

重大事项提示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7,161.31万元,同比下降29.26%;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37.00万元,同比下降166.79%,主要系受上游原材料价格下行、产业链去库存、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产品出货平均价格下降,叠加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导致采购和销售价格存在错配的影响,致使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增加、毛利率下滑、相关利润指标下降。总体上看,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本身经营情况相对稳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提醒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波动、由盈转亏的情况予以关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批复,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359.455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4,288.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9,513.00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9月19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9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
项 目工作内容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项 目工作内容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9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1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项 目工作内容
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该等事项。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1、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前述(一)至(四)项情况,针对第(五)项保荐机构已发表意见并披露。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2023年9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徐宝和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核心技术人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在公司任职。海通证券已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披露。除上述情况外,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9日对上市公司募集
项 目工作内容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6、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3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3月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1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2023年4月1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23年4月1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3年6月2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23年8月25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2023年9月5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辞职暨核心技术人员调整的核查意见》; 2023年9月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3年9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
项 目工作内容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3年12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27、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无。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经营风险

、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7,161.31万元,同比下降29.26%;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37.00万元,同比下降166.79%。业绩同比大幅下滑,主要系受上游原材料价格下行、产业链去库存、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产品出货平均价格下降,叠加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导致采购和销售价格存在错配的影响,致使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增加、毛利率下滑、相关利润指标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若未来出现不利于公司经营的其他负面因素,业绩可能存在继续下滑的风险。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采用“主要原料成本+加工费”的定价模式,产品价格随原材料价格变化而波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等大宗商品,其中,钴资源主要位于国外,较为依赖进口,价格波动较大。受相关大宗商品价格变动及市场供需情况变化的影响,硫酸镍、硫酸锰的采购价格会出现一定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预付款结算、签订框架合同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成本、平抑价格波动。若市场发生主要原材料供应短缺、价格大幅上升的情况,或公司无法通过预付款结算、签订框架合同等方式持续性获得采购价格优惠,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只能以较高的价格采购原材料,将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生产成本上升、产品价格未能及时与产品成本同步变动及毛利率下降的情形,向下游传导后,可能导致下游客户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使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

、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90%,主要客户集中度高。若未来厦钨新能、广东邦普等下游重要客户出现技术路线变更、产品结构调整、新增或更换供应商等情况,降低对公司的采购需求,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正极前驱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尤其是锂电单晶型、高电压和超高电压材料及钠电铁基三元、铜基四元材料,产品结构略为单一,对下游技术路线变更、市场容量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所引起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若未来锂电、钠电前驱体的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同时,行业存在向多晶型、高镍化的发展趋势,公司多晶型NCM6系、7系、8系产品销售占比较小,多晶型高镍、超高镍产品商业化时间相对较晚,若未来无法满足客户对于高镍化产品的需求,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下游企业延伸替代的风险

目前,行业下游部分正极材料企业有自建前驱体产能,主要用于满足前驱体配套和自供的需求。未来,若行业下游企业大规模自建前驱体产线,且公司无法保持产品及服务的竞争力,则公司可能面临下游企业延伸替代的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结构与主要客户采购结构、行业出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的风险

目前,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锂电单晶型、高电压和超高电压材料,出货结构与主要客户三元前驱体采购结构、行业细分产品出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或下游产品结构发生变化,且公司无法顺应客户、市场的需求开发具有竞争力的对应产品,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浮动结算价格方式下面临的风险

公司采用浮动结算价格方式结算,当原材料市场价格下行时,该结算价格方式能够获取的利润相较于固定价格方式更低。若未来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且浮动结算价格方式结算收入比例提高,将可能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新能源电池行业进入者增多,产能持续扩张,竞争日益激烈。若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前驱体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或公司未能保持产品核心竞争力等不利情形,公司毛利率存在可能下降的风险。

、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经营规模扩大,公司下游客户的数量和类型都有所增加。若未来公司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回款状况不佳甚至发生坏账,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期末存货金额较大及发生跌价的风险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适度储备存货,公司期末的存货余额及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高,对公司形成较大的流动资金占用。2023年末,公司已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若未来因市场需求变化,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可能继

续存在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形,公司存货可能继续出现跌价损失,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风险

若未来发生公司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产品技术升级迭代导致技术线路发生重大变更、资产利用率降低等情形,公司固定资产可能出现减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较大规模的正极材料厂商,大多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采购审批制度,在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客户回款周期有变长的趋势,而上游原材料厂商账期一般较短,因此,公司面临一定的营运资金紧张的压力,这将可能对公司生产计划、资金使用等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技术路线变动的风险

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之一,目前三元和磷酸铁锂是动力电池主流的技术路线。近年来,磷酸铁锂的长电芯方案、无模组技术(CTP)、刀片电池等应用技术进步速度较快,其能量密度可以满足续航里程较低的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同时,磷酸锰铁锂、钠电、氢燃料电池等新技术路线未来也可能对传统技术路线形成冲击或补充。整体上,预计锂电不同技术路线的竞争仍将长期存在。若公司技术研发方向无法契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与持续盈利能力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失败风险

锂电产业技术迭代速度较快,以新能源汽车为主的终端产品对锂电的续航能力、安全性、循环寿命、耐高低温、充电效率等技术指标的要求持续提高,使得上游正极前驱体材料的电化学性能、理化性能必须随之不断优化。磷酸锰铁锂、钠电、氢燃料电池等新技术路线未来可能逐渐产业化,若公司未来的研发方向未能准确把握行业主流技术路径方向或公司研究开发未能取得预期技术成果,公司产品可能因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竞争力下降。

、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为保持市场竞争力,前驱体企业对新产品的研发创新能力和对技术工艺的持续改进能力尤为关键,因此,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性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随着前驱体行业对高端技术与管理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公司存在核心技术团队流失的风险。若未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被侵害的风险

公司在长期的研发过程中,掌握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形成了多项知识产权。若公司的研发成果、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获知并加以应用、模仿,将可能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造成损害。此外,若公司产品对应的专利权到期,第三方公司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相关技术资料,开发与公司产品存在直接竞争的产品,进而可能影响公司产品销售和盈利能力。

(四)其他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产品的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生产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因操作疏忽或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遭遇安全危险。如果未来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完全有效执行或个别员工疏忽导致操作不当,公司可能面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前驱体作为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的核心部件,新进入者不断通过直接投资、产业转型或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竞争。不仅行业内的相关企业在大规模规划扩产,行业上游原材料供应商与下游正极材料制造厂商亦纷纷向前驱体方向寻求一体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若未来前驱体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行业参与者不断增加,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将可能对公司市场份额、业务发展与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锂电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的应用终端为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对行业技术路线、下游市场需求有较大影响。若未来相关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若未来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现变化,不能继续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可能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2021年度
调整后调整前
营业收入(万元)117,161.31165,625.51165,625.51-29.2686,621.36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万元)111,105.56163,463.65163,463.65-32.0386,174.1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9,737.0014,579.3814,582.02-166.798,355.5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9,975.2910,856.1510,858.79-191.897,455.5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4,812.992,117.282,117.28599.62-24,097.89
项目2023年末2022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2021年末
调整后调整前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298,139.92312,311.41312,314.05-4.54138,219.02
资产(万元)
总资产(万元)407,290.03410,621.45410,576.28-0.81201,342.86

注:公司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上年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2021年度
调整后调整前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01.111.11-154.050.7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601.111.11-154.050.7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20.830.83-174.700.7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197.867.87减少11.05个百分点7.9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275.865.86减少9.13个百分点7.11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4.333.193.19增加1.14个百分点3.70

报告期内,受上游原材料价格下行、产业链去库存、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产品出货平均价格下降,叠加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导致采购和销售价格存在错配的影响,致使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增加、毛利率下滑、相关利润指标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加强货款结算,现金回款增加,票据回款相应减少,致使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增加。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经过多年的积累,帕瓦股份形成了技术研发优势、产品质量和生产工艺优势、卓越的研发团队优势以及客户供应链深度介入优势等核心竞争优势,具体如下:

(一)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基础研发和应用转化,已成熟掌握窄分布单晶三元前驱体合成技术、一次颗粒排列方式可控技术、高活性花瓣状三元前驱体制备技术、前驱体

湿法掺杂技术等一系列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单晶型、高电压三元前驱体技术领域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使用公司单晶型三元前驱体烧结而成的正极材料具有良好的循环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在多晶型、高镍三元前驱体领域亦已完成产线认证,实现量产和批量出货,产品获得下游客户认可。此外,公司参与研发的“难处理镍钴资源材料化增值冶金新技术”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技术研发优势明显。

(二)产品质量和生产工艺优势

公司拥有先进的前驱体材料制备技术及生产制造工艺,生产的产品具有品质稳定、元素比例控制精准、磁性物质含量低、杂质元素控制效果好的特点,采用的半连续法生产工艺具有单釜产量高、反应速率可控、一次形貌可控、产品微粉少的优势。

(三)卓越的研发团队优势

公司重视研发团队建设,核心技术团队以复合专业背景的研发人员为基础、外部特聘专家为补充,构建了成熟的研发体系和完备的人才队伍,并与中南大学等学术科研机构产学研结合紧密,基础科学研究扎实,能够实现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具备切入新能源材料行业其他先进领域的技术潜力。同时,公司研发团队与销售一线、生产一线人员密切合作,组成了以基础研发、应用研发、成果转化三步走为核心架构的科研成果研发和转化机制。公司首席科学家张宝在正极材料及前驱体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先后入选浙江省“特支计划”科技创新人才、国家“特支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四)客户供应链深度介入优势

随着下游终端客户对能量密度、安全性等核心指标要求的日益提高,正极材料厂商需要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即与核心原材料供应商就设计性能、控制参数等多方面进行协同,从而形成上下游在技术、生产、购销方面的深度合作关系。因此,主流正极材料厂商对前驱体供应商大多设有严格且复杂的认证程序。在此模式下,行业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公司与厦钨新能、广东邦普、巴斯夫杉杉、长远锂科、贝特瑞、中科海钠等多家知名正极材料企业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

关系,在客户产品立项早期融入交流,并提供从研发到生产的全流程技术咨询和服务,合作介入程度深、稳定性高。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情况

2023年度,公司研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变化幅度(%)
费用化研发投入5,076.865,289.69-4.02
资本化研发投入///
研发投入合计5,076.865,289.69-4.02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4.333.19增加1.14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2023年度,公司研发投入5,076.86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4.33%。研发投入较2022年度有所下降,主要系受上游原材料价格下降影响,叠

加公司推动降本增效,注重研发效率和物料管理,研发耗用的材料成本降低。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上升1.14个百分点。

(二)主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总投资规模本期投入金额累计投入金额进展或阶段性成果拟达到目标技术水平具体应用前景
1电动汽车用单晶高镍低钴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1,979.94491.491,762.82中试通过调节镍钴元素比例,并利用单晶型结构的优势,制备出组分可控的单晶型高镍低钴三元前驱体,增加高镍正极材料结构稳定性和减少生产成本。行业领先动力电池
2疏密交替式多层轮胎结构三元前驱体制备技术1,871.22256.531,629.41中试开发特殊形貌结构三元前驱体,可以有效减少正极材料循环过程内应力,提高正极材料的循环性能。行业领先动力电池、电动工具、数码
3预氧化制备高性能三元1,540.90334.591,323.12中试开发预氧化三元前驱体,其烧结后的正极材料结构行业先进动力电池、电动
前驱体稳定性得到提高,存储性能和循环性能得到增强。工具、数码
4NCM9系超高镍三元前驱体制备技术2,051.64714.991,666.01中试开发NCM9系高镍三元前驱体产品,研究NCM9系三元前驱体共沉淀控制结晶技术,制备出成分均匀、粒度集中、形貌可控的NCM9系三元前驱体。行业先进动力电池、电动工具、数码
5钠离子电池层状正极材料前驱体制备技术1,491.10752.941,194.41中试开发具有低成本及优异电化学性能的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行业先进储能领域,两轮电动车等
6湿法掺杂核壳结构三元前驱体材料开发2,157.07867.39867.39中试通过湿法掺杂合成改性三元前驱体,结合表面包覆可以有效抑制高镍材料与电解液的副反应,提升材料循环稳定性。行业领先动力电池、电动工具、数码
7高安全型中高镍三元前驱体材料开发1,807.41242.82242.82小试通过单晶化、内部结构设计等工艺开发,开发具有高安全性的中高镍三元前驱体。行业先进动力电池、电动工具、数码
8高振实球形高锰前驱体材料开发630.53364.53364.53中试开发具有低成本及高振实的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行业先进电动工具、数码
9NCA9系超高镍三元前驱体制备技术1,193.22175.15595.22中试开发高容量和高循环的NCA9系前驱体产品,并积累和提高NCA产品开发技术。行业先进动力电池、电动工具、数码
10铜基多元钠电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开发1,403.95383.34383.34中试开发铜基多元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行业领先储能领域,两轮电动车等
11单晶型钠电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开发1,480.5460.01460.01中试开发单晶型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行业先进储能领域,两轮电动车等
12高镍无钴三元前驱体性能评价研究500121.58121.58小试建立高镍无钴三元前驱体的正极烧结、扣电性能等评测体系行业先进动力电池、电动工具、数码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一、募集资金净额159,513.00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减除手续费2,701.42
二、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19,108.85
其中:1.募投项目已投入金额88,556.74
2.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980.11
4.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1,000.00
5.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572.00
三、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43,105.57
四、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43,105.57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57191525291015897.21
5719152529106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330104016002156099321.48
330104016002156112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1211024029202201957228.12
121102401920027321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3590001001006993946,125.2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3649815694655,039.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37408204165818,961.8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39358205065212,632.63
合计43,105.57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

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欢宋震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