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测控: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7-23  华峰测控(68820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200证券简称:华峰测控公告编号:2026-045债券代码:118071转债简称:华峰转债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峰测控”)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04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华峰转债”,债券代码“118071”)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9,475,000.00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7,494,750张,期限为6年。扣除已支付的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314,811.3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160,188.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6月29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6]第3-0000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

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峰测控技术(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天津华峰、中金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名称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110939178410001
华峰测控技术(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02251101040014211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金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甲方: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939178410001,截至2026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74,269.8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于自研ASIC芯片测试系统的研发创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4、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楚寒、贾义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并须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须与甲方进行核实确认。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约定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须在甲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全配合甲方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出具、资金划转、账户注销等工作。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

约责任。

11、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2、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13、协议一式6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4、各方承诺,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相关要求,并配合其他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

(二)公司、天津华峰、中金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华峰测控技术(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为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2251101040014211,截至2026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于自研ASIC芯片测试系统的研发创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4、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楚寒、贾义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并须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须与甲方进行核实确认。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约定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须在甲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全配合甲方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出具、资金划转、账户注销等工作。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2、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13、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及甲方二备用。

14、各方承诺,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相关要求,并配合其他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