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西部证券”)作为正在履行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世纪”“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
月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苏华峰、韩星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
月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韩星、武文涛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查阅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6、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资料,三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伟、王翊心、丁纯。现场检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信安世纪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人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人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控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
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信安世纪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无。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信安世纪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配合情况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与大股东及其他方的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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