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7-03  信安世纪(68820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公告编号:2024-029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持股5%以上股

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系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翊心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外的部分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亦不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5%以上股东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信世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王翊心先生变更为岳向前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911-5(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翊心
注册资本15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606792W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王翊心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其通过恒信世安控制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14.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王翊心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国籍职务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居留地
王翊心中国董事、副总经理北京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恒信世安发来的关于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告知函,恒信世安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王翊心先生变更为岳向前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翊心先生与恒信世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通过担任恒信世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14.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11%。本次权益变动后,王翊心先生与恒信世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王翊心先生不再通过恒信世安控制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1,314.24万股,岳向前先生通过担任恒信世安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1,314.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11%。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李伟51,255,36023.8451,255,36023.84
王翊心(小计)32,198,88014.9719,056,4808.86
其中:个人19,056,4808.8619,056,4808.86
其中:恒信世安13,142,4006.11不再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与王翊心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丁纯19,056,4808.8619,056,4808.86
王翊心等一致行动人合计102,510,72047.6889,368,32041.5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02,510,72047.6889,368,32041.56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岳向前0013,142,4006.11

注:李伟、王翊心、丁纯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仅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翊心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外的部分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变化,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三、本次变更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岳向前先生作为恒信世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按照《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务。本次变更不会对恒信世安的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除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外,《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其他条款及相关事宜均未发生变化。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恒信世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导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恒信世安不再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与王翊心先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与王翊心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翊心)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岳向前)。

5、恒信世安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各承诺事项。

6、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7月0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