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4-11-21  信安世纪(688201)公司公告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信安世纪股票代码:688201

2024年11月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目录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 3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8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8议案二:《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9

议案三:《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的议案》 ...... 18

议案四:19《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 19

议案五:20《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20

议案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21议案七:2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22

议案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23

议案九:《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 24议案十:25《关于制定<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 25

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 26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提前30分钟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并请按规定出示股权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或质询的,应在大会开始前于签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将根据登记信息的先后顺序安排发言。

七、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八、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

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

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十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十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四、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形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8日14点00分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南延)6号西三旗金隅科技园2号楼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现场会议议程:

(一) 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现场出席人员到会情况

(三)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 推举计票、监票人员

(五) 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00《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证券的种类

2.02发行规模

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4债券期限

2.05债券利率

2.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07转股期限

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2.11赎回条款

2.12回售条款

2.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向原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18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2.19担保事项

2.20评级事项

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的议案》

4.《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10.《关于制定<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六)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 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 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九)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 宣读会议决议

(十一) 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二) 宣布会议结束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有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检查和自我评价。公司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议案二:

《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本次发行”或“本次可转债”),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9,8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后转股价,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公司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有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享有其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信息知情权;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4)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5)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6)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8)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9,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1国产商用密码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化项目38,175.5831,718.92
2数据要素流通与数据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化项目21,523.2818,081.08
合计59,698.8649,800.00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重要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先行投入自有或自筹资金,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8、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20、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

《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预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积极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的公告和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的公告和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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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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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确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的公告和文件。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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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100Z111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的公告和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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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的公告和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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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的公告和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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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编制《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的公告和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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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制定<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的公告和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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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与回售条款、债券利率、评级安排、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可转债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修改、补充、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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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执行与本次可转债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可转债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调整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审核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债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可转债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了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在前述期限内,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则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之日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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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