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02 证券简称:美迪西 公告编号:2023-045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5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2,690,355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78.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7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4,709,299.4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5,290,674.59元。2023年8月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7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以及相关募
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美迪西普晖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西普晖”)、全资子公司美迪西普瑞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西普瑞”)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 存放金额 |
美迪西 | 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 | 招商银行上海金桥支行 | 121910680710502 | 100,000,000.00 |
美迪西普晖 |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8110201013101677830 | 77,000,000.00 | |
美迪西普瑞 | 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店支行 | 31050168380000002638 | 210,000,000.00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0301250000008245 | 200,000,000.00 | ||
美迪西 | 补充流动资金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行 | 216560100100046055 | 263,000,000.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陆家嘴支行 | 1001182629000381813 | 139,399,974.28 | ||
合 计 | 989,399,974.28 |
注:根据各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签约银行主体分别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晟、易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全资美迪西普晖、美迪西普瑞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晟、易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
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