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05 证券简称:德科立 公告编号:2023-064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4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24 |
特别表决权股东人数 | 0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66,972,284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66,972,28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6.4776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6.477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桂桑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劭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66,972,084 | 99.9997 | 200 | 0.0003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66,972,084 | 99.9997 | 200 | 0.0003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 | (%) | ||||
普通股 | 66,972,084 | 99.9997 | 200 | 0.0003 | 0 | 0.0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66,972,084 | 99.9997 | 200 | 0.0003 | 0 | 0.0000 |
5、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66,972,084 | 99.9997 | 200 | 0.0003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28,996,787 | 99.9993 | 200 | 0.0007 | 0 | 0.0000 |
5 |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 28,996,787 | 99.9993 | 200 | 0.0007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议案1、议案5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恒、邰恬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