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330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15日,授予价格为30.00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30名激励对象授予182.55万股限制性股票。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