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机制,加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上述远期结售汇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种
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第七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负责签署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等;授权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外汇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根据客户/供应商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3、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4、董事会或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5、财务部根据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6、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并与公司确认,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7、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经理。
8、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9、财务部应定期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
10、财务部根据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2、财务部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六条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相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远期结售汇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合约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地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在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应当跟踪远期结售汇合约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结售汇合约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远期结售汇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应及时跟踪远期结售汇合约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保证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远期结售汇合约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远期结售汇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而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远期结售汇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第二十九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