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3-14  德科立(688205)公司公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德科立股票代码:68820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钱明颖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沈良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股本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询价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日期:

2026年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科立”)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德科立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10第七节备查文件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德科立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明颖、沈良
本报告书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明颖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2,374,28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导致钱明颖及其一致行动人沈良持股比例由10.26%减少至8.76%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除非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

姓名钱明颖
性别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

姓名沈良
性别
国籍中国
住所或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明颖与沈良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明颖基于自身资金需要,于2026年

月12日通过询价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237,0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6%。其中,钱明颖持有公司股份15,481,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8%;沈良持有公司股份755,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862,7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6%。其中,钱明颖持有公司股份13,107,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8%;沈良持有公司股份755,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2026年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明颖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2,374,28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钱明颖及其一致行动人沈良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10.26%减少至8.76%,持有公司权益比例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股

股东名称变动方式变动日期股份种类变动股数变动比例
钱明颖询价转让2026年3月12日人民币普通股2,374,2801.50%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占总股本比例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钱明颖合计持有股份15,481,8549.78%13,107,5748.2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481,8549.78%13,107,5748.28%
沈良合计持有股份755,2200.48%755,2200.4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55,2200.48%755,2200.48%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16,237,07410.26%13,862,7948.7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6,237,07410.26%13,862,7948.7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钱明颖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沈良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79,891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726,700股,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306,5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9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2026年1月16日,钱明颖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沈良先生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47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4)。除上述披露的股份减持情况外,在本报告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德科立,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明颖、沈良

2026年3月1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
股票简称德科立股票代码68820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钱明颖二、沈良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二、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询价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6,237,074股持股比例:10.2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减少2,374,280股变动比例:减少1.50%变动后持股比例:8.7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6年3月12日方式:询价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不适用(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明颖、沈良

2026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