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暨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20  格灵深瞳(688207)公司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暨减持超过1%的

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Zhen Partners I (HK)Limited(以下简称“真格基金I”)及其一致行动人Zhen Partners IV (HK)Limited(以下简称“真格基金IV”)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从11,694,057股变动至9,248,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6.3218%减少至4.9999%,不再是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为合计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股东真格基金I及其一致行动人真格基金IV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企业名称Zhen Partners I (HK) Limited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新港中心第二座10楼1003室
董事XU XIAO PING
注册资本7,640,000.00港币
注册号2247633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经营期限长期
股东及持股比例Zhen Partners Fund I, L.P.持股100.00%
通讯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新港中心第二座10楼1003室

2、信息披露义务人2

企业名称Zhen Partners IV (HK) Limited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新港中心第二座10楼1003室
董事XU XIAO PING
注册资本10,000.00港币
注册号2351037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经营期限长期
股东及持股比例Zhen Partners Fund IV, L.P.持股100.00%
通讯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新港中心第二座10楼1003室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5月19日,真格基金I及其一致行动人真格基金IV合计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格灵深瞳股份共计2,445,200股,累计减持比例为1.3219%,交易股份性质为流通A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数量(股)减持价格区间(元/股)减持比例
真格基金I大宗交易2023年3月17日-2023年4月4日742,77532.27-41.110.4015%
集中竞价交易2023年5月18日-2023年5月19日1,095,20037.52-41.790.5921%
真格基金IV大宗交易2023年3月17日607,22532.270.3283%
合计2,445,200-1.3219%

三、本次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真格基金I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086,8325.9935%9,248,8574.9999%
真格基金IV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7,2250.3283%00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性文件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承诺的情况;

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仍在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其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股价变动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减持,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继续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