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华内镜: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http://ddx.gubit.cn  2023-11-03  澳华内镜(688212)公司公告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1名拟激励对象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说明。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